时间:2025-07-27 08:02 作者:修弦.QD
证监会:5万元以内小额遗产继承可免公证,五万以下小额遗产继承公证
以下为通知全文:
证监办发〔2025〕89号
(一)已故投资者和申请人均应为境内自然人,且申请人为已故投资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二)已故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项下的全部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资金,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合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净资产余额以申请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四)申请人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的,应当前往已故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办理。申请人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的,应当按照相关机构要求办理。
三、申请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应向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投资者已身故的材料;
(二)申请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当提供已故投资者的公证遗嘱。
(四)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参考样本附后)。
四、接受申请的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时应当尽到合理谨慎义务。
八、业务办理完成后,已故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产品账户无余额/份额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注销相关账户。
九、存在以下情形的,接受申请的机构有权拒绝为申请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并做好解释说明:
(一)已故投资者账户因司法冻结等原因受到限制的;
(二)继承人之间对已故投资者遗产分配存在纠纷的;
(三)接受申请的机构评估认为办理相关业务存在风险的。
十、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冒领遗产,涉嫌犯罪的,接受申请的机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十一、接受申请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和交易资料。加大对分支机构及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
十三、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应当分别规范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非交易过户、资金提取相关业务要求,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咨询和服务。
十五、本通知不适用于涉及境外个人的遗产继承事项。
附件:承诺书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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